公 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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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 | 全校教職員工 | ||
主 旨: | 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防疫期間之同仁出勤管理規定。 | ||
說 明: | |||
一、 |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「同仁出勤管理規定」,請依下列規定辦理,並檢附佐證辦理請假程序。 | ||
二、 | 依疫情指揮中心病例定義及追蹤機制區分: | ||
(一) | 確診病例,應實施強制隔離,隔離期間核給公假,請檢附「強制隔離通知書」。 | ||
(二) | 醫療機構針對符合通報定義(14天內有湖北旅遊史+發燒或呼吸道感染;14天內有中國旅遊史+肺炎)之疑似病例進行通報後,在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,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,該期間核給公假,請檢附「隔離通知書」。 | ||
(三) | 與確定病例接觸,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,核給公假,請檢附「居家隔離通知書」。 | ||
(四) | 無症狀但有「湖北省」旅遊史,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(居家檢疫),核給公假,請檢附「居家檢疫通知書」。 | ||
(五) | 中港澳入境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,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,或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,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,期間避免出門,出門戴一般外科口罩,早晚量體溫,以病假辦理,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。 | ||
(六) | 學校停課後,如須照顧子女者,以家庭照顧假辦理。 | ||
上述第(一)至(四)款,如於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仍前往者,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,不核給公假。1月25日後者以病假辦理。 | |||
三、 | 為有效阻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,由中港澳入境之教職員工,請於「入境後起14日內」在家休息,避免到校上課上班。 | ||
人事室敬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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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/02/01 |
附件:公告